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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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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6 15:4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北京首届(2006年度)“魅力社区”评选活动的准则。

第二条    “魅力社区”评选活动是“共建和谐社区、共享幸福生活”

的一种方式,旨在通过市民广泛参与讨论和投票,动员社会各方面都来关注、支持和谐社区建设,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优秀社区典型,促进市民对社区的认同、归属,增强凝聚力,从而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第三条    活动的口号是“大家都来投一票,社区变得更美好”和“和谐加宜居,百姓选社区”。

第四条     “魅力社区”评选活动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由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城市管理广播联合多家报纸、电视、网络媒体及社会研究机构共同举办。

第五条    “魅力社区”评选对象为北京市民政局划定的所有社区。

第六条    所有关心北京社区建设的人均可参与“魅力社区”的评选和讨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可在“魅力社区”的评选和争创过程中发挥组织作用。

第七条    “魅力社区”评选活动每年举办一次,评选出该年度“魅力社区”。

第八条    评选活动设综合奖和单项奖各10个。

第九条    本活动在公证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由有关领导、活动主办、协办及承办方组成活动组委会,负责活动的组织工作。组委会由顾问、领导小组和执委会组成。

第十一条各项重大决策和重要信息发布由执委会讨论决定,执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执委会下设办公室、活动部、宣传部和监察部。日常工作由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活动设专家评议团和百姓评议团。

 

第三章    “魅力社区”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北京市民政局划定的社区自动成为参选社区。

第十五条“魅力社区”评选活动分为初选、复选和决选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市民在每个阶段都可以根据投票规则为社区投票。票数每周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魅力社区”最终得票数是各阶段票数累加的结果。

第十八条市民为社区投票时,须从“魅力社区投票参考”中选择支持该社区的理由,最多三条,作为单项奖的评选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如发现社区在评选过程中出现有组织的舞弊行为,将取消该社区参选资格。

第二十条初选阶段(2500进100),市民根据“魅力社区投票参考”,结合对社区的了解,通过网络、纸质选票和电话投票,并填写投票理由,根据得票数量多少,产生前100个社区进入下一阶段。

第二十一条  复选阶段(100进30),进入前100名的社区通过组委会提供的平台以及其他方式组织活动,吸引市民参与,并通过媒体报道,进行充分展示。组委会组织专家评议团和百姓评议团进行实地查访,并通过媒体发表评论。市民通过网络、纸质选票、电话和手机短信投票。得票排名前30的社区进入下一阶段。

第二十二条  决选阶段(30进10),进入前30名的社区通过组委会提供的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充分展示,并进行促票。市民通过网络、纸质投票、电话和手机短信投票;得票数量将在颁奖晚会上揭晓,排名前十位的社区获得 “魅力社区”称号。

第二十三条  通过百姓投票、实地调查和评议团评审,产生“魅力社区”单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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