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频繁的雷雨天气,造成航班大面积延误。一些旅客为维护自身权益,出现了一些打、砸、闹甚至是“霸”机等过激行为。民航是特殊的公共交通工具,其飞行安全与否,受很多条件和因素制约。当出现航班延误情况时,民航方面必须妥善安置旅客,而作为旅客,在维权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合理合法维权,过激的做法只能损害机场的公共安全秩序,损害到其他乘客的利益,甚至触犯法律。遇到航班延误,乘客享有哪些权利?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航空公司和机场应尽哪些义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经营者才可以免责?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航班延误经营者构成违约
观点:旅客在买到飞机票后,既买到了航空公司的运输服务,同时也买到了机场的地面服务。出现航班延误情况,航空公司与机场方面都要承担义务,善待乘客。
不少乘客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的解释较为简单,广播里通常只说,“某航班因故延迟,请旅客耐心等候通知。”至于为何延误、延误到何时、正在采取哪些解决措施等乘客急于了解的信息,基本没有。由于乘客无法了解相关信息,航空公司的后续服务又不及时完善,部分乘客将不满发泄到负责承运的航空公司身上。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和机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学副教授段志义认为,航空公司将机票卖给消费者,买卖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把乘客送到目的地是航空公司法定的义务。法定义务必须实施,没有实施,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尽管航班延误可能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但同样要负违约责任。虽说这种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可以免责,但也构成违约。民航此时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补偿旅客一两百元钱、提供食品和饮用水,可以避免双方矛盾激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孙宪忠教授认为,两个连带关系要加以重视,一是机场和航空公司之间的责任问题,二是航空公司和机票代售处之间的关系,如果不重视就可能产生“踢皮球”问题。出现迟延,机场方面常常表示不是机场的原因,而是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
他说,旅客所持的飞机票,实际上包含着两种服务。一种就是飞行服务,包括安全、稳妥地把他运送到地点;另一个是在地面享受到比较安全的服务。所以,航空公司和机场之间是内部关联关系,旅客在买到飞机票后,既买到了航空公司的运输服务,同时也买到了机场的地面服务。如果航班延误是天气、机场、空管指挥等因素造成的,航空公司应该提供餐食、住宿,做好服务;如果延误是航空公司的自身原因,如机械故障、飞机调配等因素,航空公司应给予旅客适当的经济补助。机场方面应配合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饮料、晚餐等服务,并通过机场广播告知旅客航班延误原因,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旅客可以签转其他航班或者退票。
乘客维权不应陷入误区
观点:航班延误后,很多乘客希望得到满意的经济补偿,在这方面通常存在4个误区
航班延误,是乘客、航空公司、机场都不愿意看到的,将事情合理解决最重要。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赵兴泉律师认为,在航班延误处理上,信息沟通、相互理解和彼此配合尤为重要。面对航班延误,旅客要理智对待。即使对航空公司或机场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也不能扰乱机场秩序,如旅客拒绝登机并继续争论,对自己反而不利。
赵兴泉说,航班延误后,很多乘客拒绝登机或拒绝下飞机,主要是要讨个说法,希望得到满意的经济补偿。然而,很多乘客维权陷入了误区。
首先是不管原因,只要延误就要补偿。按照《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只有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晚点才需补偿。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天气、航行管制、航路封闭、机场保障、旅客、社会等因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不负责补偿。
其次是不管时间长短,只要延误就要补偿。按照《指导意见》,航班延误按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再次是认为经济补偿就是现金补偿。按照《指导意见》,经济补偿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
最后是要求补偿必须现场解决。按照《指导意见》,在航班已经延误的情况下,为避免进一步延误影响后续航班和旅客,防止空勤人员疲劳驾驶形成飞行安全隐患,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取登记、信函寄回等方便旅客的办法完成经济补偿。
赵兴泉表示,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是有责任的。但是如果航空公司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尽力补救,那么航空公司就没有责任了。或者如果航班延误的原因是航空公司无法控制的,航空公司也没有责任。
航班延误消费者享有三项权利
观点:航班延误后,消费者拥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如果存在虚假延误信息,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表示,航班延误时,消费者拥有3项权利,即: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
首先是知情权。刘俊海说,从有关拒绝登机的事件来看,消费者对于航班为何延误,何时能够正常起飞,多数情况下没能从民航方面得到解答。有人认为,“必须告知”没有法律依据,但事实上,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写得非常明确。民航方面应当准确、明白、及时、无误地把延误的理由、延误的时间告诉消费者。
其次,消费者的选择权也很重要。消费者知道航班延误之后,拒绝登机是表示拒绝按照延误后的航班去乘坐,这不意味着航空公司可以宣告合同终止、宣布旅客的机票作废。宣布作废、合同终止,这些应当由乘客来决定,而不是由航空公司决定。消费者可以选择退票,也可以选择其他的航班,航空公司应该按照时间最近的一次航班、最方便的原则给消费者安排。而且在消费者选择退票的时候,应该告诉消费者怎么去退。
最后,消费者拥有索赔权。根据《合同法》、《消法》,航空公司应该赔付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另外,合理的、没有超过缔约的索赔,民航公司都应当给付。涉及到航班延误的具体情况,要看经营者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至于能否免责,如果合同中既没约定又非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赵兴泉认为,航班延误的有些原因是经不住深究的,如果存在虚假延误信息的情况,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他举例说,航空公司宣布机械故障,航班延误,消费者细究发现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那就是欺诈,航空公司不仅要赔偿,而且要按照《消法》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的赔偿。赵兴泉表示,对航空公司或机场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的,乘客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对产生航班延误的原因有不同意见时,可请求职能部门裁定,另外,对经济补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可诉请法院裁决。